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华光中学章程

来源:华光中学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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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华光中学章程

 

20231125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3121日经学校党支部通过,经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核准,自20241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华光中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华光中学,住所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水南村校园路。

第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仟柒佰肆拾万元

第五条  学校为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

第七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是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南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相统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办学,始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管理服务全过程,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为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应辖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六年级学生。学校设计规模为3个年级3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700。具体执行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根据《党章》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华光中学支部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教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化党建引领,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八)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规范发展党员,积极吸纳优秀年轻教师、教学能手、业务骨干等入党,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九)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十)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党务工作机构。单独设立党建办公室作为党支部的工作机构,或设立党建办公室,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干部人才管理、精神文明等学校党组织日常工作,统筹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学校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等需要。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第三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十八条  通过实践研究,深入挖掘“正道教育”思想内涵,继续完善“正道教育”课程体系,探索、总结、归纳基于“正道教育”思想的有效教育策略、原则、途径与方法,深化“正道教育”品牌,打造正道校园文化,有效提升学校品质。

第十九条  立足校本教研,构建高效课堂,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学生核心综合素养,传承深厚的地域人文精神,在传承华光中学“正道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其核心元素,提升特色品牌的层次与境界,深化“正道教育”特色品牌,创建现代“正道教育”国际化名校。

第二十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热爱祖国、理想远大;勤奋学习、追求上进;品德优良、团结友爱;体魄强健、活泼开朗的学生。

教师发展目标为德高身正,循道业精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一条 

校训:立志为中华,勤奋争时光

校风:严谨至正,敬道崇真

教风:德高身正,循道业精

学风:自主求正,探道笃学

第二十二条 

《华光中学校歌》是学校的校歌,山南道、正道源、校训墙、理念石、探道亭、静心苑、润心廊、追梦园是“华光八景”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4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学处、德育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疫、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主管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围绕学校“正道教育”中的一个核心理念:“养正寻道,自主成长”为重点,突破以四项“养正”为重点项目的系列活动打造,在德育活动中全面贯彻“树正气、立正品、行正途、成正果”的精髓,体现“养正寻道,自主成长”的核心价值:

树正气——读经典、辨是非、讲文明、讲正义

立正品——懂感恩、知礼仪、守纪律、爱集体

行正途——爱锻炼、讲卫生、爱学习、勤探索

成正果——待人真、心灵美、言行正、圆梦想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正道文明班”作为班级全面的评价体系,规范和细化学生的一日行为要求,包括仪容仪表、校园礼仪、出操集会列队要求、住宿管理条例等,实施了暂缓入宿和完善了宿舍停宿制度,使宿舍管理制度更到位。每学期分三次对班级管理进行全面评价,评选出“正道标兵班”和“正道文明班”。

学生的个人综合素质评价中,结合“正道教育”理念和 “绿色综合评价系统”,把“养正寻道”8项和“自主成长”6项共14项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自主管理之星、艺术之星、诚信之星等共10项华光正道之星评选,已植入学生评优评先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核心,以课程建设、特色发展为策略,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特色课程、个性课程、社团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打好基础.学校教师应加强特色课程、个性课程、社团课程及等教育,尤其是科技类、艺术类。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多种项目和活动方式,培养学生艺术审美和动手动脑能力。学校现有正道摄影和正道书法等特色社团。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使用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根据学校实际积极开发校本特色课程教材,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课程资源,不断丰富学校课程体系。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发展需要,制定校历和课程计划,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分析、总结和反思,对全校学科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三十九条  建立师生平等、互动对话、合作共享、探究创新的新型高效课堂,不断改进课堂教学效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课堂管理中,教师尊重学生人格,承认差异, 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课堂采取四步六环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引导,小组合作学习方式。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明道义,寻道门;探道规,得道法。三大德育主题活动、正道五大节、华光教育集团师生综合素养展示(元旦文艺汇演)以及20多项校本课程的开设……这些特色精品活动平台的搭建,为同学们规划了“养正寻道,自主成长”的初中生涯。三大德育主题活动:七年级“适应与规划——行正道礼,迈青春门”、八年级“责任与担当——寻根正道,励行致远”、九年级“理想与人生——笃行正道,筑梦未来”;正道五大节:感恩节——饮水思源,感恩师长。体艺节——强健体魄,文明精神。关爱节——赠人玫瑰,手有余香。读书节——书香溢园,悦读筑梦。劳动节——动手实践,创造幸福。

 

第四十三条  建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平台,整合教育信息资源,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探索信息技术与教学、管理的整合,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能。

第四十四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校本教研要以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为中心。学校要依托校本培训,学习新理念,促进教师的自我反思;要抓好教研组同伴互助合作工作,引导教师从经验型向研究型、专家型转变;要立足本校校本培训的基础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专题讲座;要实施课题牵动,以科研促教研,以教研提质量。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录取学生。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实行学校、家长、学生三自愿原则进行膳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有关助学政策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九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劳动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靠当地政府、社区、派出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六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大湾区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八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第八十一条  学校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党务、政务信息:

  (二)收费信息:

  (三)学校章程制订(修订)、正文发布等信息;

  (四)学校年度报告(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五)按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核准,向佛山市南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五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